百事通先生:
我曾因工傷落下七級傷殘。兩個月前,由于我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我對此沒有異議,但公司以此為由,拒絕向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此我不服,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 肖麗麗
肖麗麗同志: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員工違紀被解聘不是用人單位拒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理由。《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規定僅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并沒有將合同解除方式與原因作為條件。與之對應,公司也不能因為你是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而拒絕支付。
另一方面,員工違紀被解聘并非喪失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法定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即員工喪失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只限于三種,而公司因你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在其列。在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時,用人單位尚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舉輕以明重,在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更是理所當然。
百事通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職享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蘇ICP備19057497號
地址:上海、南京、南通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