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農民工劉某和他的幾個同事對公司的發展前途憂心忡忡。雖然他們不擔心眼下的工資待遇,但對可預期的未來沒有信心。劉某說,如果公司破產了,到時候再欠下大家一筆工資,那該怎么辦?一般來說,破產企業都是到了資不抵債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工資會不會打水漂?僅憑感覺來看,劉某等人的擔心不無道理。但從實踐上來看,即使企業破產,員工的工資還是有保障的。以下3個案例,分別從不同角度詮釋了其中的法理。
【案例1】
可要求從破產財產優先受償
2019年5月初,王燕等13名農民工所在的公司進入了破產程序。“公司拖欠我們的全部工資與公司欠下他人的貸款、貨款等債務相比,簡直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從破產財產中按比例來分配,我們幾乎拿不到錢!難道這一年我們只能算是白干了,這可怎么養家糊口呀!”為此,王燕等人急得團團轉,但又不知該怎么辦?
其實,王燕等人的擔心是多余的。因為,他們可以要求優先受償自己被拖欠的工資。
【點評】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也就是說,職工工資處于應當清償中的第一順位。因此,王燕等人不必擔心被拖欠的工資要不回來。即使他們不提這個要求,也會依法按這個程序辦理。
【案例2】
可以要求管理人發放欠薪
因為經營不善,陳某創辦的一家公司雖然幾經努力,最終也未能起死回生。2019年7月,陳某不僅不積極組織清算,還不吭聲悄悄溜走。公司被債主申請破產還債后,其財產被法院交給了指定的管理人。此時,唐曉蕓等21名公司員工很無奈,也很生氣,但他們不知該向誰索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資。
【點評】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會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通常是由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其主要職能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及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等。
與之對應,唐曉蕓等可以要求管理人發放欠薪,管理人也會依法按照破產債務清償順序優先安排資金解決員工欠薪問題。
【案例3】
可以要求實際控制人擔責
鐘某既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也是實際控制人,由于其在公司經營期間利用自己的身份肆意妄為,導致公司因負債累累而進入破產程序。可是,通過清算,公司財產竟然不足以支付員工的欠薪。
在這種情況下,被欠薪的員工能否要求鐘某清償呢?
【點評】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應該首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包括欠薪在內的全部債務。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經營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挪用企業資金等等,對企業破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在破產程序終結后,企業實際控制人應當對企業的破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就是說,在企業破產后,如果拖欠員工的工資還沒有清償,那么,員工可以另行起訴企業實際控制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鐘某因自己的不當行為導致公司破產,依法應當承擔員工被拖欠工資清償責任。(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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